桃園客運2018年爆發弊案,前董座吳運豐等人利用購買低底盤公車向公路總局詐領1244萬多元款項,吳被依詐欺罪2年、1224萬經法院宣告沒收。桃客公司主張吳等故意損害公司,提民事向吳等11人求償1224萬元;法院認為,該筆1244萬元是桃客不法溢領款,非損害款項,駁回其訴,可上訴。
桃客控訴,當時楊姓、蔡姓員工製作不實購車價格契約、車體廣告租賃契約及協議書,交給張姓主管簽核,而當時吳運豐擔任董事長,與時任黃姓副董、楊姓總經理、吳姓業務經理、梁姓總務部總經理、林姓副理、葉姓副理、曾姓廠長及張姓副組長都有參與議價。
桃客認為,相關幹部對當時從雲龍公司購車價格知之甚詳, 竟逐級在簽呈內批示核准楊、蔡提出的不實價格,並同意發函給桃園市府交通局申請補助,且幹部等人同意發函的簽呈內,都附有真實、不實金額紀錄,認為11人的行為都屬故意。
後來吳運豐等人刑事部分,經桃園地方法院各依詐欺罪判刑1至2年,並將桃客購車補助款1244萬多元沒收,桃客因此向吳等11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,求償1224萬3840元損失。
吳運豐抗辯稱,桃客遭沒收的購車補助款是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的利益,因此自應沒收以回復合法之財產狀態,難認桃客可以依此主張受有損害;其於幹部有人說自己刑事獲判無罪沒有侵權,也有人認為桃客請求權罹逾時效。
民事庭查,吳運豐詐欺案刑事判決認定,桃園客運公司溢領的補助款1244萬3840元,是吳等6名幹部、員工為桃客司實行違法行為,而為桃客公司取得的犯罪所得,雖未扣案,但仍依法對桃客諭知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民事庭指出,該1244萬3840元是桃客不法溢領的補助款,而非桃客損害的款項,桃客不得以侵權行為規定,請求吳等11人賠償,駁回其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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